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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致伤他人不认帐 多方共调获赔偿

2022-02-23 来源:荆门市司法局 187人看过

近日,钱场司法所成功介入调解了一起七宝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转交的矛盾纠纷案件。

2022年1月13日,七宝山村民许某及女儿许子欣(5岁,化名)经过同村村民孔某家时,许子欣被孔某饲养的狗咬伤。针对恶狗伤人问题,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了数次调解,均未成功。村调委会请求司法所介入调解。

2022年2月22日上午,钱场司法所协同派出所管段民警一起到七宝山村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许某诉称:女儿被孔某的狗咬伤后,自己当即向孔某说明情况,孔某当时表示让许某先带小孩去看病,看完病后给付相关医药费用,当时孔某雇请的5位工人均是见证人。但是孔某却辩称:许某无证据证明其女儿是孔某的狗咬伤,出于人道主义最多只能给付500元赔偿。

由于双方意见不统一,第一轮调解失败。在随后的第二轮调解中,钱场司法所工作人员同镇派出所民警重点对孔某释法说理。一是释法:专门解读了《民法典》中饲养动物致人受伤后需承担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条款。二是说理:是否是孔某的狗伤人问题民警可向见证人进行核实,一旦属实,许某可向法院主张民事赔偿。到时,孔某除要承担现有医药费用外,还要额外承担必要的交通费、误工费、立案诉讼费等,得不偿失。三是讲情:好亲不如近邻,二人同村乡邻,情比金贵。

经过一番劝导后,孔某承认了自己意图赖帐的过错,并向许某道歉。最终,在钱场司法所与派出所民警的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了“孔某给付许子欣接种狂犬疫苗费用人民币1880元整”的调解协议。(钱场司法所)

普法小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轻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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