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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孩子为游戏“豪掷”10万余元父母能全款追回吗?

2021-08-05 来源:铜川市司法局 221人看过

【一案】

2020年10月7日至10月27日,11岁的王某在母亲生二胎后“坐月子”休养期间,偷偷使用母亲在某平台绑定的手机号进行了17笔消费,共计花费10万余元购买游戏账号。后王某的母亲发现此事并多次与商家某网络公司沟通协商退款,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的母亲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网络公司退还10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某网络公司提出,其与客户的交易均是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客户在交易平台绑定手机号,并需输入正确的交易密码后才能完成交易,本案并无任何证据显示交易对方为未成年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不应退还任何款项。

王某母亲则坚持认为,本案系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消费,其花费10万余元购买游戏账号,该行为已超出其年龄段该有的认知水平,属于无效行为,被告应全额退款。

【裁判】

判决被告在扣除应由原告承担的损失后退还剩余消费款项8.8万元。

【三问】

1.法院裁判的依据是什么?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第三方交易平台显示绑定的手机号码注册人为王某的母亲,但鉴于其正处于二胎产后“坐月子”休养期间,从消费时间、购买游戏账号类型及事后维权等信息判断,案涉网络购物行为的实际操作人为王某具有高度盖然性。同时,因王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行为未获得法定代理人追认,故前述网络购物合同应属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未成年人应向商家返还账号,商家应向未成年人返还款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王某客观上已实际掌控游戏账号长达数月,并使用该游戏账号进行了娱乐,这期间游戏账号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应作为商家的损失认定。同时,商家通过平台销售账号支出了服务成本,且账号回收后存在再次交易的销售成本和安全功能升级的维护成本,该项亦为商家损失。综上,王某及其家长和商家均存在过错,双方应对商家的损失按过错程度进行分摊,而并非被告方全额退款。

2.何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民法中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就是16岁以上不满18岁已经工作了的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完全精神病的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刑法中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其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担任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3.对社会有何启示?

随着网络消费的普遍化、低龄化,未成年人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在线游戏等消费活动及进行在线交易。在未成年子女的娱乐活动中,家长应立好风向标,明确时间段,在提倡劳逸结合的同时,切实加强对子女的教育,同时强化对个人信息和账户、财务的管理。

针对游戏账号、游戏道具等游戏类商品,首先,交易平台必须严格落实实名认证,加强消费时的语音认证或动态脸部识别认证,尽量确保系“真人消费”。同时在消费金额及消费次数上予以一定限制,避免此类情形发生。其次,平台可探索实施预警提示制度。针对用户在交易平台上的消费数据,可定期进行数据筛查分析,一旦发现用户消费商品与以往消费商品类目出现较大差异(比如从生活类用品转变为游戏类商品)或单次消费金额超过以往消费水平时,应及时通过系统向用户发送预警提示。最后,针对进驻平台的经营范围为游戏类产品的商家,平台应积极探索创立专线审核及考核评价体系,对于商家未严格识别和阻拦未成年人游戏类商品交易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并在商家好评度、信誉度等方面予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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