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某日,雷某某驾驶电动车去上学,后座搭载同学张某某。雷某某驾驶速度较快,与杨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在校门口相撞,杨某某倒地受伤。因雷某某急着上课,留下一句“有事找辅导员”便驾车离开。杨某某遂报案。
由于事故当场没有监控,交警难以划分双方责任。经解释,双方向武昌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武昌区交调委受理后,指派调解员廖燕慧、贾婷组织雷某某、杨某某及双方父亲共四人开展调解工作。双方首先阐述了事发经过,雷某某不否认自己超载等违规驾驶行为,两人对该起交通事故主要过错在雷某某方,且雷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达成共识。杨某某自述目前在省人民医院就诊,伤情主要是左腕舟骨骨折,脸部挫裂伤,缝了针,石膏固定左上肢,要求静养休息。脸部伤呈月牙形,长度达10CM,伤痕可能留疤。
由于杨某某是话剧专业学生,外貌要求较高,这次受伤对其今后的职业发展可能会产生严重影响。同时,杨某某对雷某某在事故现场不管不顾的行为心存不满,情绪一度十分激动,甚至杨某某父亲都不知道如何开解,调解迟迟没有任何进展。
调解员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解开杨某某的心结,便要求雷某某方等待,单独与杨某某及其父亲谈话。首先,调解员对杨某某的怒气表示理解,这对于杨某某来说并不是一件小小的交通事故,而是可能成为他追梦之路上巨大的阻碍,取得了杨某某的共鸣;见杨某某具备沟通意愿后,调解员又话锋一转,劝慰杨某某事故已经发生,还是应往后看,要积极解决眼前的问题,不能沉沦于过去的挫败中。另一方面,调解员也通过与杨某某父亲的交谈,了解到其父在外地工作,这次是特地请假奔赴武汉来解决该起事故,希望可以一次性结案,早日化解矛盾,让杨某某也好安心读书。
在调解员的引导和父亲的劝慰下,杨某某敞开心扉,谈到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上学的不容易,这次脸上的伤痕对于职业发展的严重影响,提出了50万的赔偿诉求。鉴于杨某某提出的赔偿要求较高,调解员建议治疗结束后,双方共同进行司法鉴定,再来一次性调解结案。但是,两位父亲考虑到,两人是同学,希望能及时解决,最好今日调解结案。调解员遂采取“冷处理”,要求四人回去斟酌,于当天下午再来进行调解。
下午,四人再一次来到调委会,情绪已趋于平静。调解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向四人解读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并特别向杨某某解释,由于没有做司法鉴定,后续美容等费用无法估算,所以只能按照已知的医疗等费用,并充分考虑雷某某家庭的承受能力,来计算费用。
最终,在调解员的不断协调下,四人达成了赔偿金额,分两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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