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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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你们为企业解决了大难题......”近日,蔡甸区某公司负责人专程赶到市司法局,握着行政应诉处复议工作人员的手,连声道谢的同时,将一面写着“优化营商环境不遗余力 ,坚持执法为民未忘初心 ”的锦旗送到工作人员手中。
这是一件企业职工工亡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陶某系蔡甸区某公司职工,被派遣至武汉市经开区某公司工作,由蔡甸区某公司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2021年4月,陶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蔡甸区某公司向蔡甸区工伤保险机构提出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时,该机构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应该由用工单位经开区某公司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在经开区办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蔡甸区某公司将陶某工伤保险费缴纳到了蔡甸区,不能在该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此理由,同年12月作出了《不予受理告知书》。
“工伤保险费已经缴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认定了工伤,不能拿到工伤保险待遇,死者家属反复找企业,企业压力很大。”在这种情况下,蔡甸区某公司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该案既是涉企案件,又涉及百姓重大利益,案件办理结果将影响两个区相关企业的利益。”市司法局高度重视,工作人员和顾问律师多次研究案情,3次召集相关企业调查,厘清几家企业的关系、企业和工亡职工的关系。同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照进行分析,并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在此基础上,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受理蔡甸区某公司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认定工伤的职工理应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规定了由用工单位所在地收取工伤保险费,出发点是为了落实派遣人员待遇,而不是纠结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谁缴纳,在已经有派遣单位缴纳的情况下,就不能机械地理解和运用该规定。同时,蔡甸社保经办机构已经实际收取工亡职工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不予受理也有违行政合理性。
2021年以来,市司法局共承办市人民政府的涉企行政复议案件153件,其中,依法纠正行政机关对企业的不当行政行为案件30件,涉及行政处罚、征收闲置土地费、工伤保险赔付等多种类型。在办理涉企案件中,行政复议机关有效的运用听证、调解、调查等形式,坚持事实不清的不放过、焦点不明的不放过、证据不全的不放过,力争每一起涉企案件“优化程序、调解优先、纠错准确”。特别是注重合法性、合理性的全面审查,发挥合理性审查的优势,将实践中选择性执法、合法不合理、合法不守序等行政行为纳入行政救济,依法护企,为市场主体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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