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整合司法行政资源,加强跨区域行政立法协作交流,近日,徐州市司法局与宿州市司法局签订立法协作框架协议,通过坚持三项原则、明确四类事项、建立五个制度,实现行政立法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推动经济社会协同发展。
一是坚持三项原则,增强协作准度。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立法原则,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立法内容均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坚持平等协商合作共赢原则,以自愿加入、平等协商为前提,打破立法地区壁垒,兼顾协作各方利益,实现合作共赢;坚持资源共享协调统一原则,按照两地一致意见,选取协作内容,实现分工协作,资源共享,避免造成立法不协调、不统一问题。
二是明确四类事项,挖掘协作深度。明确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执行上位法、统一实施标准或程序四项协作事项,通过立法协作,着力加强两地生态环境共同建设,解决大气污染防治、流域性水污染防治、河湖管理等问题;推动两地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市政管理、文明创建等领域的共同规划,促进两地经济社会共同发展;推动两地文化、旅游等社会事业发展,有效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遗产古迹;通过立法协作,对政府管理手段、处罚标准、处罚尺度,予以统一和协调,全面推动两地法治建设步伐。
三是建立五项制度,提升协作强度。一是建立联合立法制度,经协商对同事项共同进行立法的,通过协作平台相互沟通协商后按照立法程序提请政府审议印发;二是建立立法征求意见制度,在起草论证时,根据需要将规章草案相互征求意见和建议,互相采纳其合理部分,并向对方积极反馈;三是建立立法专家论证制度,邀请对方已制定过相关项目的负责人、专家学者、立法咨询员等人员参加论证,节约立法资源;四是建立立法培训机制,开展立法培训协作,共同培养立法人才,提高地方立法工作能力和水平;五是建立立法资源共享机制,实施立法资源共享,及时沟通交流立法计划、立法动态、立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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