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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中“善意”的认定

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0-02-27 | 2447人看过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在合同纠纷、物权纠纷、侵权纠纷以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类型的纠纷中,会涉及到“善意取得”的问题。为此,《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对“善意取得”制度做了更加清晰的规定。今天平夳好律师的小编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知识。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在合同纠纷、物权纠纷、侵权纠纷以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类型的纠纷中,会涉及到“善意取得”的问题。为此,《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对“善意取得”制度做了更加清晰的规定。今天平夳好律师的小编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全面细化,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规则体系。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的问题,即:善意受让人的“善意”如何认定、交易价格是否“合理”、合同效力是否影响物权善意取得。

  1、“善意”如何认定?

  认定原则: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即采用罗马法里的“重大过失等同于故意”的认定原则。】

  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情形:

  (1)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2)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3)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4)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5)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重大过失的认定:

  (1)不动产交易: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2)动产交易: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认定善意的时间点: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即指不动产完成转移登记之时,动产交付之时。动产简易交付,以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准;动产指示交付,以转让双方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准。

  2、交易价格是否“合理”?

  “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立法目的在于,立足个别交易的具体情况,深刻体察社会一般交易认知感受,综合判断价格是否合理。

  3、合同效力是否影响物权善意取得?

  无效和被撤销的合同【注:绝对无效的合同和被撤销的转让合同】,不适用善意取得。《物权法》解释(一)明确规定,物权变动原因与合同效力一致的原则,即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如合同等法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时,不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立足于法律不保护非法交易的价值理念,因此,基于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不适用善意取得,受让人主张物权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注:须特别注意的是,《物权法》解释(一)中规定可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是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

  以上是平夳好律师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如何认定善意取得的相关知识,如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平夳好律师网站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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