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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客观方面应如何认定

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2-03-14 | 510人看过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主体是有义务向他人支付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与单位,既包括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也包括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与单位。行为内容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在客观要件方面,要求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那么,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客观方面应如何认定呢?平夳好律师小编来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即使行为人转移财产或者逃匿,但只要支付了劳动报酬,就不可能构成本罪。反之,只要不支付劳动报酬,即使行为人既不转移财产又不逃匿,也可能构成本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客观方面应如何认定

  在关于罪名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本罪曾一度被称为“恶意欠薪罪”。由此可见,本罪的主观方面显然是故意,包括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会使劳动者不能及时得到劳动报酬的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

  实践中,行为人的故意必须通过客观行为来推断,出现下列几种情况应认定为故意:

  1、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虽表示支付,但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或逃匿造成无支付能力假象的。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责令支付”本质上就是劳动行政部门经过审查,对欠薪者作出的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裁决,具有民事性和中间性,属于行政裁决。但行政处罚中有责令支付内容的,该部分内容也应当认定为责令支付行为。

  “仍不支付”应该是指在责令的期限届满后仍未支付,未规定期限的,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支付。

  由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行为的实质是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属于不作为犯,所以,该罪的行为类型都以行为人有支付能力为前提。转移财产时,已经表明行为人具有支付能力;行人没有支付能力而逃匿的不成立本罪。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既可能表现为不支付劳动者的全部报酬,也可能表现为不支付劳动者的部分报酬。

  以上是平夳好律师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客观方面应如何认定”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相关问题,请联系平夳好律师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会为大家提供专业且全面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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