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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管辖范围

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2-01-13 | 472人看过

刑事诉讼管辖范围包括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审判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职权划分。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等。

  刑事诉讼管辖包括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立案管辖中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立案管辖的案件,审判管辖又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等。下面平夳好律师小编搜集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阅读参考。

  一、立案管辖

  (一)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管辖我国绝大多数刑事案件。

  (二)监察委员会立案的案件

  《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依据上述规定,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全覆盖,但在监察对象中,国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中的管理人员才是监察对象,其他一般工作人员不属于监察对象。

  (三)检察机关立案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依据上述法条可知,检察机关立案的案件包括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和公安管辖职务犯罪。

  (四)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侦察机关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的案件,在刑事诉讼中称为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罪(a、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除外;b、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刑诉解释》第1条)

  (4)侵占案(不含职务侵占)。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审判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

  (3)恐怖活动的刑事案件;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5)缺席审判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二)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

  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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