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1-02-17 | 1886人看过
一、物权消灭,根据其原因,可分为以下两种:
(1)因法律行为而消灭,指因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而消灭物权的情形。其方式包括抛弃、合同和撤销权之行使。其中,抛弃主要指为消灭物权所为之单独行为。在这些情形中,物权权利人应向登记机关进行消灭物权的意思表示并办理涂销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消灭的效力。
(2)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消灭。其主要方式包括:一是标的物消灭,此时应依社会观念判断标的物是否消灭。二是因法定期间之完成而消灭,如抵押权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三是混同,即同一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归属一人。一般情况下,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致使物权消灭时,无须进行登记。
二、物权消灭的原因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混同。物权消灭原因的混同,是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物权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这时的混同虽然表现为权利的混同,但实际上却是权利与义务的混同。
(2)放弃。抛弃是指权利人不将其物权移转于他人而使其物权归于消灭。放弃是单独行为。放弃物权,应有意思表示。
(3)标的物灭失,是物权消灭的当然原因。
(4)因法定原因而消灭。例如,采矿权因法定原因而被撤销。
(5)法定期间之经过
(6)他人因时效取得物权而使原物权消灭。因时效完成而取得所有权的,不仅原所有权消灭,而且存在于该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也消灭。因时效完成而取得其他物权的,原存在于该标的物上的不能相容的同种物权也消灭。
(7)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以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因此,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时,担保物权也消灭。应注意,最高额抵押权在其存续期限未届满前,并不因其所担保的债权额为零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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