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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换]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2-01-14 | 1259人看过
为了更好地保护交易安全,规范人们在缔约过程中恪守良性交易行为准则,禁止商业欺诈,促进公平交往,了解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及赔偿范围尤为重要,下面平夳好律师小编搜集整理了相关资料,以供大家阅读参考。
一、合同未成立型的缔约过失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将构成缔约过失。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他人的利益。换句话说,一方本不想和对方谈判,是为了拖延时间或为了使对方丧失商业机会而与对方谈判。所谓“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恶意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恶意谈判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然而,受害人一方必须证明另一方具有假借磋商、谈判而使其遭受损害的恶意,才能使另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欺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人错误而订立合同。构成欺诈,必须符合如下要件:第一,欺诈方具有故意。第二,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第三,相对人的认识错误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即相对人因行为人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而陷于认识错误。
(三)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民法典》第501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同成立型的缔约过失责任
(一)合同被撤销
根据民法基本原理,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此时,只能请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不能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被宣告无效
根据民法基本原理,合同被宣告无效后,自始无效。此时,亦只能请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不能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三)恶意不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未申请登记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据此可知,恶意不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亦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应当以信赖利益作为赔偿的基本范围。这与违约责任应救济非违约方的履行利益是不同的。信赖利益的损失限于直接损失,这里的直接损失是指因为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具体包括:
第一,因信赖对方要约邀请和要约有效而与对方联系、实地考察以及检查标的物等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
第二,因信赖对方将要缔约,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并为此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如因信赖对方将要出售家具而四处筹款借钱所为此支出的各种费用。
第三,为支出上述各种费用所失去的利息。应当指出,各种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合理的,而不是受害人所任意支出的。只有合理的费用才和缔约过失行为有因果联系,并且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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