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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换]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2-01-13 | 439人看过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等条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因而不得参加该案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下面平夳好律师小编搜集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阅读参考。
一、回避的适用人员
1、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刑诉解释》第37条)
2、检察人员: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3、侦查人员。
4、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法官助理、翻译人员、鉴定人。
5、司法警察的回避问题,根据现行司法解释,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适用回避制度。而法院的司法警察无需适用回避制度。
6、有专门知识的人在刑事诉讼中适用回避。
二、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的法定情形
1、身份不当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4)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5)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上述的近亲属不仅包含夫妻、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还可以包含与当事人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的其他亲属。并且影迷、爱好者、粉丝等关系,不属于回避的利害关系。
2、违法违规
(1)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
(3)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用款物的;
(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3、跨越阶段
(1)参与过本案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监察、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2)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3)参加过同一案件侦查的人员,不得承办该案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诉讼监督工作,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参加自行补充侦查的人员除外。
以上就是平夳好律师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刑事诉讼回避的法定情形”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相关问题,请联系平夳好律师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会为大家提供专业且全面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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