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2-04-02 | 967人看过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建筑物的复合共有权由以下三个内容构成:
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2、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
3、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整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建筑在整体的建筑物上面的所有权形式;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由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构成;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身具有统一性,尽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个部分,但它却是一个独立的、统一的、整体的权利;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具有主导性,只登记专有权即设立了区分所有权、共有权、成员权随此而发生,不必单独进行登记。

三、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范围划分
1、专有部分必须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所以专有部分包括:
(一)房屋,包括住宅用房和商业用房等;
(二)特定空间,包括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
(三)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人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
2、共有部分的确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法定共有,即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所确定的共有。例如,依据《民法典》规定,规划范围内道路、绿地等归业主共有;
(二)约定共有。约定共有是指业主通过管理规约等确定的共有,例如,小区内的会所等可以通过约定确定其归属。
所以共有部分范围的类型包括:
(一)绿地;
(二)道路;
(三)物业服务用房;
(四)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
(五)建筑物的基本结构部分;
(六)其他场所、设施和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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