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2-03-11 | 496人看过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那么盗窃罪中公私财物的特点有哪些呢?平夳好律师小编来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
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这种支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有时这种占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
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例如,在自己住宅的范围内一时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这里所说的手表、戒指等仍可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无形物也能够被人们所控制,也就能够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电力、燃气、自来水、他人电信码号等。
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具有主观价值 (如有纪念意义的信件)及几乎无价值的东西。就不能成为我国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窃行为人如果将这些无价值的财物偷出去后,通过出售或交换,获得了有价值的财物且数额较大,则应定盗窃罪。
3、能够被移动。
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卖不动产,是非所有人处理所有权,买卖关系无效,属于民事上的房地产纠纷,不能按盗窃罪处理。

4、他人的财物。
盗窃犯不可能盗窃自己的财物,他所盗窃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如寄售、托运、租借的物品。但有时也有这种情况,由自己合法所有、使用、处分的财物,也应视为“他人的财物”。如在主人的店里出售物品的雇员在现实中监视、控制、出售的物品;仓库管理员领取的库存品;旅客借用旅馆的电视等。
遗忘物是遗忘人丢失但知其所在的财物,大多处于遗忘人支配力所及的范围内,其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遗忘人,亦视为“他人的财物”。
遗失物是失主丢失而又不知其所在的财物。行为人拾得遗失物,应按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一般不构成犯罪。无主物是被所有人抛弃的财物、无人继承的遗产等。占有无主物,不构成犯罪。
5、一些特殊的财物尽管具备上述四个特征,仍不能成为盗窃对象。
如枪支、弹药,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等。不同的财物或同一财物处于不同的位置、状态,它所表现的社会关系不同,作为犯罪对象时,它所代表的犯罪客体也不同。如盗窃通讯线路上的电线构成破坏通讯设施罪,盗窃仓库中的电线则构成盗窃罪。因为前者的直接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而后者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盗窃枪支、弹药则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不构成盗窃罪。因为它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6、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应当酌情从宽。
以上是平夳好律师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盗窃罪中公私财物的特点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相关问题,请联系平夳好律师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会为大家提供专业且全面的回答。
阅读次数:411次 20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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