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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如何认定

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1-12-17 | 464人看过

玩忽职守罪的认定标准: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4、在客观上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玩忽职守罪的认定标准

  (一)在处理玩忽职守案件中,要注意把握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本罪相同之处。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1)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2)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玩忽职守罪,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当前经济改革,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一些失误,造成某些严重的损失是难免的,这主要是总结经验教训的问题,必须与玩忽职守罪严格区别开来。但对于那些在国家法律政策不允许的情况下,借口改革,盲目决策,管理混乱,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绝不能以工作失误来蒙混过关,逃避罪责。

  (二)区分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界限

  滥用职权是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行使权力,不该用而用,该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职权而滥用职权的行为;而玩忽职守则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是履行职责,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因此,完全的擅离职守不会理解为滥用职权。只有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滥用职权才会与玩忽职守发生竞合,不易区分。关键还是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即滥用职权者认识到自己是在滥用职权,明知不该用,该用而不用,因此,对危害结果则是采取放任的间接故意;而后者则意识到自己在履行职责,该履行而不履行或不认真地履行,其对危害结果,则是出于过失。有时候,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的行为结伴而行,这时要认定其性质,则更要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如出于间接故意,则属滥用职权,否则则为玩忽职守。

玩忽职守罪如何认定

  二、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回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律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史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 100万元的;

  3.询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 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拘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以上,就是平夳好律师网小编整理的关于“玩忽职守罪如何认定”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您在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异同方面还有其他想要了解的,可以来电或在线咨询平夳好律师网站的注册律师,为您解惑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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