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
[切换]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2-01-17 | 1529人看过
先予执行,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根据其申请,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可见,先予执行措施的采取可以救原告的燃眉之急,并有利于法院及时而切实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义十分重大。下面平夳好律师小编搜集整理了相关资料,以供大家阅读参考。
一、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 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二、先予执行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依据上述规定,先予执行的条件有两个,第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裁定先予执行,实际上是在判决确定前,实现未来判决确认的部分实体权利。因此,裁定先予执行必须以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前提。“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谁是享有权利的一方,谁是负担义务的一方,以及各自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负担什么样的义务都是明确的。所谓“严重影响”,是指申请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如果对申请人没有产生这种影响,不能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第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比如被申请人要破产了,或者被申请人身无分文,又无任何有价值的财物,不能裁定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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