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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伪造效力是怎样的?

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19-11-14 | 1338人看过

  伪造票据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刑法分则中也做出了相关的罪名规定,足以显示出其对社会经济方面的危害性程度。那么,票据的伪造效力是怎样的呢?今天平夳好律师网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伪造票据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刑法分则中也做出了相关的罪名规定,足以显示出其对社会经济方面的危害性程度。那么,票据的伪造效力是怎样的呢?今天平夳好律师网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票据的伪造效力是怎样的?

  我国《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一)对被伪造人的效力

  倘若伪造票据人所假冒的人确实现实地有其人,就产生了对被伪造人的效力问题。票据是文义证券,被伪造人未在票据上签章,也没有授权伪造人代表或代理其签章于票据上,依签章规则,不在票据上签章的人,不负票据责任。因此,被伪造签章的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

  (二)对伪造人的效力

  伪造人伪造签章,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其本人签章不在票据上出现,所以其伪造的票据或签章无效,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但我国《票据法》第103条、第104条、第107条分别规定了伪造票据的不法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等。刑法也对伪造有价证券罪作出了具体规定。应看到,票据责任和承担伪造票据的责任是两回事。

  (三)对伪造背书的直接后手背书人的效力

  票据流通中,非直接当事人难以知悉其他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或伪造,但直接当事人却应该知悉。为了保障票据流通的安全,后手应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后手背书人有担保前一手背书人签章真实而非伪造的责任。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伪造票据的票据责任是伪造人一人承担吗?

  1、伪造行为人未在票据上签章,因而不能依票据文义责其负票据责任。为保护票据当事人合法利益,惩治和防止票据伪造行为,票据法和刑法都规定票据伪造人的法律责任。依照《票据法》第103条、第104条、第107条,伪造人的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伪造人的民事责任,是侵权赔偿责任,应向善意持票人赔偿。

  2、付款人依法履行了审查票据义务而付款的,没有责任;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应当承担损失。付款人有审查票据的义务,该项义务分为三个方面:

  (1)付款人处存有出票人预留印鉴的,应审查票据上的出票人签章与其预留印鉴是否一致。一致的,可排除出票伪造。不一致的,就应拒付,否则即构成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付款。

  (2)付款人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不连续而付款的,构成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付款。

  (3)付款人应当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请求付款的人身份证明或者证件不合法,或者与票据上记载的票据权利人不是同一人的,应当拒绝付款,否则,构成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伪造人肯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若是付款人未尽到自身义务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三、票据行为的三大特性

  (一)票据行为的抽象性

  所谓票据行为的抽象性是指票据行为只须具备抽象的形式即可生效,而不问其实质。因此,出票人发出票据只要在形式上满足票据的要件,即为有效的票据行为。由此也就产生了票据的无因性。即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故持有票据的人行使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此为票据的无因性。因此上述案例中甲虽然是盗用乙的票据及印章,但票据在形式上是完备的,故为有效票据,丁作为持票人,享有票据上的有关权利。

  (二)票据行为的文义性

  所谓票据的文义性,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即使文字记载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也以文字记载为准。根据我国票据法,在票据上签章者,依照所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法》第7条、第14条规定,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依据票据的文义性,在票据上签名者,以票据文义性承担票据责任;假冒他人名义为票据签名的,伪造人由于没有在票据上签署自己的真实名字,因而不负票据责任,当然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不能免除;被伪造人没有在票据上亲自签名,也不负票据责任。

  (三)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所谓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是指在票据上所为的多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效力不互相影响。因此,票据上如有无行为能力人的签名的,不影响其他签名人的权利义务;票据上被保证人的债务即使无效,保证人的保证仍有效,保证人仍要负责任。同理,依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原理,票据的伪造或票据上签名的伪造不影响真实签名的效力。上述案例中,丙是真实签章者,当丁向其行使的追索权时,丙要承担被追索的责任,其所受损失可以向伪造者甲请求赔偿。值得注意的是,甲对丙承担的不是票据责任,而是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

  从事大大小小的交易中都会涉及到票据的支出,这对我们严格管理好公共生活秩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重用。以上就是平夳好律师小编整理的资料。希望大家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票据的伪造效力是怎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夳好律师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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