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1-02-14 | 967人看过
债权债务转让是指在一段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把自己所有的债权或者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转让的债权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除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及抚恤金、抚养费、赔偿金等债权不得转让外,其他债权都可以转让。债务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方可进行。那么,债权债务转让分几种情况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合同债权的转让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依据以上规定可知,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对方同意,但应通知,此通知一经送达对方,转让完成。此通知可以书面可口头,但以书面为宜。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依据以上规定可知,债务转让与债权转让不同,合同债务的转让应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非该从债务专属于债务人。
在上例中,如甲发货后,乙未付款,乙随后将付款义务转让给丙,则转让前,乙应征得甲的事先同意,否则不得转让。乙转让付款义务后,因乙设置的抵押担保不能脱离债务人存在,除非乙明确承诺,否则该抵押不当然转移给丙用以履约担保。乙转移义务后,丙对乙原享有的对甲的木材质量等抗辩权依然可以主张。
三、合同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六条规定: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依据以上规定可知,经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一方当事人可将所享有的债权与债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如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乙经卖方甲书面同意后将自己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丙,丙取得乙在原合同中的买方地位,丙即享有合同权利――取得房屋所有权,又承担合同义务——支付房款。由于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包括义务的转让,因此应取得合同另一方对转让的同意。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后,原合同消灭,新合同成立。同时,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分别适用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的有关规定,如上面提到的抗辩权、从权利从义务的转让等。
应当注意的是,债权债务的转让的一个法律限制是,如果法律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必须办理批准、登记。典型的例子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生效,等等。当事人应注意这一法律限制。
综上,在债权债务转让过程中,主要分为合同债权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这三种基本形式,以上就是平夳好律师小编整理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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