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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不得进行的行为有哪些

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2-12-25 | 1000人看过

辩护人不得进行的行为包括:1、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2、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3、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那么,辩护人不得进行的行为有哪些呢?平夳好律师小编整理了下列内容,请您阅读!

  一、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这里说的证据,是指《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除此之外,这些证据还应该是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即对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重、罪轻等案件事实问题具有证明意义的证据。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这些证据,都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至于辩护人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的目的和动机可能各种各样,有的是为了虚荣,以显示自己很有辩护能力,有的可能与犯罪分子有勾结,为了谋取一定利益,等等。刑事诉讼中的串供,主要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为了编造虚假的事实,或者隐藏犯罪证据,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究,相互交换、传递供述情况,或者相互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以对付司法机关的行为。辩护人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显然是严重违背法律职责、破坏司法机关追究犯罪活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辩护人不得进行的行为有哪些

  二、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当中的一个重要证据种类,证人能否客观反映自己所知的真实情况,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是十分重要的,这就要求证人作证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不得掺杂个人好恶和推测,并且前后应当一致,不得出现自相矛盾。在有的情况下,证人作证因记忆不清,可能会出现前后作证内容不一致或矛盾的情况,有的后一次作证对前一次作证会作一些改变或修正,这属于正常情况。但如果明知不符合事实或故意编造虚假内容去改变原来符合事实的证言,是法律不允许的。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使用威胁、引诱手段以使证人改变原先所作的符合事实的证言作了禁止性规定,是很有必要的。这里应注意的是,只有故意以虚假的内容去改变原先符合事实的证言,才属于法律规定的这种情况,如果改变后的证言是符合事实的,则说明原先的证言存在问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这种情况。

  三、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辩护人除不得有以上两项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外,可能还会有其他一些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情况,比如辩护人在法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哄闹法庭,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使用非法的方法调查取证等等,都是辩护人不得进行的行为。

  以上就是平夳好律师小编整理的关于“辩护人不得进行的行为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相关问题,请联系平夳好律师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会为大家提供专业且全面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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