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
[切换]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0-04-03 | 820人看过
商品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房屋,均按市场价出售。那么,怎么解除购买商品房的预约合同呢?平夳好律师小编整理了解除购买商品房预约合同的相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怎么解除购买商品房的预约合同?
由于商品房限购等原因,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协议、买卖协议等本约合同前,通常会与购房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等预约合同。
通常,如购房人已经履行了预约合同约定的前期交款等义务,并在约定期限内,与开发商就本约合同内容(包括预约合同中未能涉及的具体房屋位置、面积、房价款、付款方式、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诚信谈判,而双方确实无法就相关内容达成一致的(购房人须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可通过电话录音、往来书信等举证),则购房人可与开发商解除预约合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购房人仅仅是基于自身原因,未与开发商签订本约合同的,则开发商有权要求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买受人可否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预约合同?
传统民法上,定金根据其作用和目的可分为五类,即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立约定金。上述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是解约定金,且对解约定金进行了严格的限定,需要双方当事人在定金合同(定金条款)中作出明确约定。而预约合同中的定金通常是违约定金。
合同解除的本来功能,在于非违约方“合同义务的解放”,由此派生出的功能尚包括非违约方“交易自由的回复”及违约方“合同利益的剥夺”(韩世远教授语)。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应由守约方行使,为我国合同法理论上的通说。《解释》明确了预约合同是独立于本约合同的合同,也应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
三、房屋买卖预约合同违约的损失赔偿及责任承担
房屋买卖预约合同纠纷发生后,法院首先要审核合同是否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要件。对于一些条款简单,对于房屋交付时间、购房款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均缺失的房屋买卖预约合同,一般认定为预约合同。双方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处理。
对于此类情况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具体承担方式:
法律实务中,法院一般会首先结合合同约定,如果合同约定了定金的,将结合合同法之规定按照定金罚则处理。对于约定了定金之外的款项支付条款的,如果属于 买方违约的,合同约定不退还合同款项的,法院一般会按照违约金条款规则处理。即,此种情况下买方可以主张调低违约金数额。
以上便是平夳好律师小编整理的关于“怎么解除购买商品房的预约合同”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如果属于卖方违约的房屋买卖预约合同,买方不仅可以主张退还合同款项,同时要求对方承担一定数额的损失赔偿责任。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平夳好律师网站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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