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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申请监外执行

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2-01-14 | 727人看过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刑罚时,暂时釆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为了充分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利,犯罪分子也不例外,国家对几种特殊情况进行了人道主义的规定。而监外执行就是其中一种。监外执行主要是针对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但并不是每个犯罪分子都可以监外执行,在实践中想要实行监外执行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那么,哪些情况可以申请监外执行呢?平夳好律师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知识点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一、哪些情况可以申请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是将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从监禁改变为非监禁执行,这样就意味着犯罪人在一定的期间内将离开监狱的看押监管,回到社会上执行刑罚,而监禁与非监禁其实是有本质差异的。故而,为了防止犯罪人重新危害社会、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对犯罪人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是有一定条件的。

  一般来讲,监外执行的前提条件是:正在监狱服刑改造的犯罪人必须确实存在法律所规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特殊情况,不具备这个前提条件就不可以考虑并作出监外执行决定。当然,实践中也不是任何一名正在监狱服刑的犯罪人都可以申请或者被决定监外执行的,他还必须符合监外执行的刑种条件。所谓监外执行的刑种条件;是指可以考虑适用监外执行的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种类只能是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1款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2款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根据以上两款规定,监外执行只限于上述几种情况。对于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如果认为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也不能予以监外执行。对为了达到监外执行目的,企图通过自伤自残的欺骗方法谋得保外就医的罪犯,同样也不能予以监外执行。对其中情节恶劣的,视情况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哪些情况可以申请监外执行

  二、法条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百六十八条 监外执行的终止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以上就是平夳好律师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哪些情况可以申请监外执行”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相关问题,请联系平夳好律师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会为大家提供专业且全面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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