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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究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

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2-07-31 | 895人看过

根据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务院规定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那么如何追究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呢?平夳好律师小编整理了下面内容,请您阅读!

  一、特大安全事故

  根据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大安全事故包括下列几种: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如何追究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

  二、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

  1、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3、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4、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以上就是平夳好律师小编整理的关于“如何追究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相关问题,请联系平夳好律师网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会为您提供专业且全面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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