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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权有哪些类型

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2-10-16 | 2276人看过

法定解除权的类型包括:1、一般法定解除权: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根本违约;2、特别法定解除权: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和以信任关系为基础成立的合同。

  法定解除权,指当事人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享有解除权的情形。我国法律基于该解除权是适用于全部合同还是特定合同,对解除权的类型作出了规定。那么,法定解除权有哪些类型?平夳好律师小编整理了下列内容,请您阅读!

  我国法律针对该解除权是适用于全部合同还是特定合同,将法定解除权分为一般法定解除权与特别法定解除权。

  一、一般法定解除权

  1、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自然灾害、社会异常现象等。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该情形为因客观原因的解除,原则上双方均可享有合同解除权。

  2、预期违约

  (1)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预期违约的情形包括:明示毁约与默示违约。

  3、迟延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4、根本违约

  (1)根本违约,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

  (2)迟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主要适用于定期行为场合。如专为特定纪念日准备的产品,若迟延交付将严重影响商业销售,债权人无须催告即可解除。

  (3)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只要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均可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权有哪些类型

  二、特别法定解除权

  1、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后可以解除。

  (1)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2)对保管期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寄存人或保管人均有权解除。即使约定保管期间,寄存人也可以解除。

  (3)为约定仓储期间的仓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2、以信任关系为基础成立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1)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

  (2)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以上就是平夳好律师小编整理的关于“法定解除权有哪些类型”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相关问题,请联系平夳好律师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会为大家提供专业且全面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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