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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具有什么特点

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0-12-20 | 867人看过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包括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

  大家经常会看到一些合伙企业名称里面包括“有限合伙”的字样,那么,有限合伙企业具有什么特点呢? 结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平夳好律师小编搜集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四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五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七十三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基于以上及相关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中和了有限责任公司和普通合伙企业的各自部分特点,具有双重性质。具体特点如下:

  第一、有限合伙企业一般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二、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可以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第三、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不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五、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六、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

  以上便是平夳好律师小编搜集整理的有限合伙企业具有什么特点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疑惑,可咨询平夳好律师网站上注册的专业律师,获取更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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