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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法律关系有怎样的特点

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2-09-12 | 526人看过

医疗纠纷法律关系的特点:1、人民法院始终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2、原、被告同等的诉讼权利;3、人民法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既是相对独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

  医疗纠纷通常是指患者在医疗之后身体受到伤害,并向医院索要赔偿的一个纠纷,医疗纠纷在生活中是很常见的。那么,医疗纠纷法律关系有怎样的特点呢?平夳好律师小编整理了下列内容,请您阅读!

  一、人民法院始终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一种社会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人民法院始终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而且处于主导地位。因为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任何一个民事案件,从受理到审判、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中,都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之下进行的。

  二、原、被告同等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证人、鉴定人之间不存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谁对谁都不享有审判权。例如,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原告如果通知被告应诉,被告不会接受。只有人民法院的传唤,才对被告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民事诉讼法,给予原、被告同等的诉讼权利。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分别与人民法院发生一定的诉讼法律关系,但他们之间并不存在任何诉讼法律关系。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也不存在诉讼上的义务关系。

医疗纠纷法律关系有怎样的特点

  三、人民法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既是相对独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

  1、原告起诉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法院对起诉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决定受理案件后,即产生原告与人民法院的关系。法院通知被告应诉,通知证人作证,通知鉴定人鉴定等,便产生了法院同被告、证人、鉴定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关系。这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独立性的表现。

  2、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因而予以批准,诉讼程序终结。法院同原、被告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也因此而消灭,法院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之间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关系也不可能发生。

  可见,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核心部分。其他的各种关系,都是以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中心而发生的。因此,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既分立又统一的一种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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