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1-03-31 | 441人看过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标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下面平夳好律师小编搜集整理了相关资料,以供大家阅读参考。
要约邀请的主要形式如下:
1、拍卖公告
拍卖,是指拍卖人在众多的报价中,选择报价最高者与其订立合同的一种特殊买卖方式。拍卖表示,是指拍卖人刊登或发出拍卖公告,在拍卖公告中对拍卖物予以宣传和介绍。拍卖公告是拍卖的发起阶段,其属于典型的要约邀请。
2、招标公告
招标是订立合同的一种特殊方式。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要经过招标、投标、定标等阶段。招标,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采取招标公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投标,是指投标人(出标人)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包括合同全部条款的意思表示。定标,是指招标人在开标、评标后从各投标人中选出条件最佳者。
招标行为都要发出公告。根据《民法典》第473条的规定,此种公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因为招标人实施招标行为是订约前的预备行为,其目的在于引诱更多的相对人提出要约,从而使招标人能够从更多的投标人中寻取条件最佳者并与其订立合同;而投标是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所公布的标准和条件向招标人发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在投标人投标以后必须要有招标人的承诺,合同才能成立,所以投标在性质上为要约。而定标意味着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要约予以承诺。
3、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是指拟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经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后,依法在法定的日期和证券监管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刊登的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发行股票的公司信息以供投资者参考的法律文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时,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招股说明书等有关文件。招股说明书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认股人的权利、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等。招股说明书通过向投资者提供股票发行人各方面的信息,来吸引投资者向发行人发出购买股票的要约,但其本身并不是发行人向广大投资者所发出的要约,而只是一种要约邀请。
4、债券募集办法
债券募集办法又称为发行章程或募债说明书,是指申请发行债券的企业,在有关债券募集的公告中告知相关的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债券募集办法首先应当经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获得批准之后对外公布。在债券募集办法中,要向公众告知有关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等事项。
由于债券募集办法只是发出公告,邀请相对人向自己购买企业债券,而不是在相对人作出购买的表示后直接成立合同关系,所以,企业发布债券募集办法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构成要约。
5、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又称为公开说明书,是指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提供的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介绍基金各项详细内容的法律文件。该法律文件是面向投资者的,以使广大投资者了解基金详情,并帮助其作出是否投资该基金决策为目的。因此,企业发布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构成要约。
6、商业广告和宣传
广义的广告包括商业广告、公益广告及分类广告(如寻人、征婚、挂失、婚庆、吊唁、招聘、求购、启事以及权属声明等广告),而狭义的广告仅指商业广告。我国《广告法》第2条采纳了狭义的广告概念,即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根据《民法典》第473条的规定,商业广告是要约邀请,发出商业广告不能产生要约的效力。法律上之所以将商业广告作为要约邀请,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商业广告旨在宣传和推销某种商品或服务,而一般并没有提出出售该商品或提供该服务的主要条款。只是要约邀请。另一方面,商业广告发出后,不能因任何人接受广告的条件便使合同成立,否则广告人将要承担许多其不可预见的违约责任。此外,广告并非针对特定的人发出,并不符合要约对象为特定主体的特点。
然而,商业广告虽然原则上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但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具体、确定,且包含了当事人订约的意思,也可以构成要约。
一般认为,商业广告构成要约应当具备如下几个条件:第一,广告人具有明确的缔约意图,且有受该商业广告拘束的意思。例如,广告中明确标明“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或类似字样。第二,广告中必须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写明相对人只要作出规定的行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即该广告的内容具体、确定。
7、寄送的价目表
生产厂家和经营者为了推销某种商品,通常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或寄送某些商品的价目表。发出的价目表中虽包含了商品名称及价格条款,且含有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但由于从发送价目表的行为中并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一经对方承诺即接受承诺后果的意图,行为人只是向对方提供某种信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条件(如购买多少本图书或某种图书),所以,《民法典》第473条明确规定,寄送的价目表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当然,如果行为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某种商品的订单,并在订单中明确声明愿受承诺的拘束,或者从订单的内容中可以确定行为人具有接受承诺后果拘束的意图,则应认为该订单不是要约邀请,而是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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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次数:357次 2022-10-22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是:1、效力不同;2、直接目的不同;3、是否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4、是否针对特定的对象进行;5、传播媒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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