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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异同

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1-01-23 | 1330人看过

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两罪的犯罪客体、犯罪主体以及适用的刑罚,均相同。因此引发了我国学者在理论上对两罪主客观方面的广泛争议。司法实践中涉案情况复杂多样,应牢牢把握住客观和主观两个核心区别点,正确分析和认识两罪对推进我国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出现的严重违法现象,并对国家利益和机关形象造成严重损害。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虽然有相同点,但也有不同之处。两罪的显著区别在于主观罪过的不同形式,其中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一般为故意,而玩忽职守罪一般是过失。对于两罪的主观罪过的确定,应当结合客观行为加以具体认定,对两罪的区分标准应坚持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区分两罪。

  一、概念不同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规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客观方面不同

  (1)行为性质上的不同

  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限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二是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违反法定办事程序,胡作非为,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马虎草率、敷衍塞责。

  (2)行为方式上的不同

  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法定职权,决定、处理无权处理的事项,或者违法行使职权随心所欲处理公务。

  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以“不作为”的方式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不履行职责。

  三、主观方面不同

  滥用职权罪主要由故意构成,个别情况下也可以由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观表现为故意滥用职权,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过失,少数也可由间接故意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其本应恪尽职守的工作,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理,以致造成重大损害后果。

  四、处罚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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