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3-03-26 | 484人看过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制度关系到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等多方利益主体的权益,是合伙制度消极责任体系中的核心问题。那么,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三大基本制度是什么呢?平夳好律师小编整理了下列内容,请您阅读!
1、企业与投资人财产责任的相对独立性制度。在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所谓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是一种补充清偿责任。之所以在合伙企业的正当运行期间不涉及投资人消极责任的启动,是由于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已经赋予了合伙企业以独立的商事主体地位。虽然其并不是独立的法人,但其独立的商事主体地位不容否认。

2、存在债权竞争时的分别优先权制度。当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和合伙人的债权人并存时可能产生两类债权人之间的权利竞争情形,尤其是在各自所对应的直接债务人的责任能力存在不足时这种冲突会更为严重。此时,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之债权应当遵循“分别优先权”规则。分别优先权产生的法律基础是由于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商事主体地位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各自的债务产生于不同的法律主体之间所致。
3、对债权人行使抵销权的有条件禁限制度。当某第三人既是合伙人的债权人又是合伙企业的债务人时,该第三人不得以其对合伙人的债权来对其所负的合伙企业债务行使抵销权。但该债务系由为执行合伙事务或与合伙企业直接相关的事由而所产生债务除外。也即,第三人抵销权的行使应当受到是否与合伙企业直接相关这一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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