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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商业贿赂行为

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1-01-30 | 1630人看过

商业贿赂是一种职务性利益交换行为,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商业贿赂涉及数额较大的,涉嫌刑事犯罪。

  如今经济飞速发展,涉及经济活动越来越多,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好的现象,比如有些经营者为了获得利益,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不正当行为。那么,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如何界定商业贿赂行为呢?下面由平夳好律师小编为您带来相关内容。

  一、反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二、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客体要件

  商业贿赂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和经营者之间正常竞争的交易活动。商业贿赂的目的是干扰正常的市场竞争规则,扰乱市场交易自愿、平等、有偿的基本原则,以此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

  2、客观要件

  客观上采用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行为。对于行贿方而言,只要向交易对方行贿,不论行贿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还是合法利益,都不影响行贿行为的构成。对于受贿人而言,表现为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只要收受贿赂,不论是受贿人为行为人谋取交易机会和条件在前或在后,受贿就成立。

  3、主体要件

  行贿人和受贿人均是商业贿赂的主体。

  受贿人是指在商业贿赂案件当中收受行贿方财物以及其他物质利益和间接好处的单位和个人。受贿方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非经营者。他包括行贿方所面对的最终的交易对象(单位和个人),也包括最终交易对象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经办人员、采购销售人员等等,还包括可能对交易产生影响力的单位和个人(这其中不包括独立的中间人和经纪人)。

  行贿人的主体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故商业贿赂的行贿方一定是经营者,这也是商业贿赂和其他贿赂行为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要把握几点:1、经营者的法律性质。该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经营者的职工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性质。《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4、主观要件

  作为行贿方、受贿方的经营者以及其他商业贿赂主体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行为人主观上都有在经营活动中通过商业贿赂获取交易机会的目的。受贿者表现为利用经营者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提供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行贿者则是为了争取本不应当或不可能,或不一定得到的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而给付财物和好处等。行为者的主观目的都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故意所为,行贿、受贿都是出于自愿而进行的行为。

  三、如何界定商业贿赂行为

  界定商业贿赂行为,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为领域必须发生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商业贿赂发生在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商务活动中,商业活动就是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交易活动,市场交易活动是商业贿赂的基础。

  第二,行为过程必须以商品或者服务为载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商业贿赂必须发生在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及服务而实施的行为,必然存在以商品或者服务为依托的客观性。

  第三,行为主旨必须以获取交易机会和其他利益为目的。商业活动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就是营利。市场交易活动中的一方以一定数量的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以取得商品交易机会并实施商品买卖和服务,继而获取具体的商业利益。

  第四,商业贿赂与非商业贿赂存在区别。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均可成为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在确定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的某一贿赂案件是否属于商业贿赂犯罪时,主要的区别点即是否具有市场交易活动性质,并是否能排除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便利的可能性。

  综上,就是小编带来的关于如何界定商业贿赂行为的相关内容。阅读完这篇文章,相信您对界定商业贿赂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欢迎来电或在线咨询平夳好律师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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