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2-04-04 | 1958人看过
原则上胎儿没有民事权利,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民法实行预先保护主义,规定在胎儿娩出时是活体的情况下,法律将其出生时间提前,视胎儿为已出生,使胎儿具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从而得以享受部分权利。那么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怎样的呢?平夳好律师小编来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一、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产生的时间
胎儿取得部分民事权利能力系以“娩出时为活体”为条件。确定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产生的时间,应当从胎儿出生的事实推溯其出生前享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在胎儿出生前,可以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抚养费请求权、继承权、受赠与权、非婚生胎儿对其生父的认领请求权等均已存在,尚未实际享有,待其出生成为法律上的“人”时,即可当然地、溯及既往地以自己的名义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
二、权利能力内容
部分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具有部分人格要素的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状态。胎儿就是享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不具有完整的民事主体资格的主体。胎儿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包括的内容是:1、继承权。2、受遗赠权和受赠与权。3、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4、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5、身份权请求权,如对于其生父享有抚养费给付请求权。

三、权利行使
胎儿享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他们在母体中尚未出生前并不能行使这些权利,须待其出生后享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时方可行使。如果胎儿为死产,尽管其曾经享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但其民事权利能力在事实上并未取得,故以上各项请求权均未发生,也不发生其权利的继承问题。
四、胎儿的法律地位确认的立法主义
对未出生胎儿的法律地位的确认,有两种立法主义:一为总括保护主义,即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胎儿就和已出生婴儿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二为个别保护主义,即胎儿原则上无民事权利能力,但在若干例外情形下则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典》施行之前,我国民法采用个别保护主义,对于胎儿的利益保护很不充分。《民法典》转采总括保护主义,以求周到地保护胎儿的利益。《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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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次数:1288次 202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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