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1-03-06 | 1151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除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在其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内开立保函,或者经有权从事担保业务的上级机构授权开立保函之外,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平夳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案例,帮助大家对此的理解。
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9日,李某与罗某1、某拍卖行厦门分公司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书》,约定罗某1向李某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借款利率每月2%;某拍卖行厦门分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李某依约向罗某1支付了200万元。2015年7月30日,某拍卖行厦门分公司由某拍卖行予以注销。
借款到期后,罗某1没有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罗某1偿还借款本息,某拍卖行对罗某1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法院裁判结果和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罗某1向李某借款200万元的事实应予确认。某拍卖行厦门分公司在《借款、担保合同书》上签名盖章,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并且已经被某拍卖行注销,因此某拍卖行厦门分公司的责任应当由某拍卖行承担。故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某拍卖行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二审法院改判某拍卖行对原审被告罗某1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某拍卖行厦门分公司未经某拍卖行同意对外提供担保,即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某拍卖行厦门分公司提供的担保无效。担保无效也不意味着免除责任,虽然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二、债权人在接受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应注意以下两点
1.债权人在接受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时,应要求分公司提供总公司的书面授权文件。而且,基于《九民会议纪要》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我们建议债权人应视具体情况,尽量要求分公司提供总公司关于担保事项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原件(关联担保提供股东会决议,非关联担保提供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审查表决通过比例、签字人员是否符合规定。如果不能交付决议原件,至少应交付决议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印章,且应提供原件进行比对。
2.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如银行的分行)提供保证担保,未经金融机构同意是否有效,司法实践尚存在争议。有鉴于此,债权人在接受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担保时,也应要求分支机构提供金融机构的书面授权文件。
以上就是平夳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如果您对此还有疑惑,或者有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登录平夳好律师网进行咨询,将有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阅读次数:2463次 2023-05-03
债权债务管理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性是:1、企业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中枢;2、企业的管理从注重生产的管理转到财务管理,是社会的进步;3、财务管理是实现企业和外···
热门文章
债权债务管理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性是:1、企业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基···
关于分公司未经总公司同意对外提供担保,该担保行为是否有效,以及相关法律···
相关法律咨询
2024-01-25 | 2位律师解答法律咨询
2023-01-16 | 4位律师解答法律咨询
2023-01-16 | 2位律师解答法律咨询
2023-01-16 | 2位律师解答法律咨询
2023-01-16 | 2位律师解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