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2-01-10 | 2650人看过
有些时候企业的资金困难缓解需要一个过程,在前一笔借款快要到期时,可能企业还没有缓过来,可又要面临着前笔借款即将届期。这个时候,企业不得不再筹集一笔款项来偿还即将届期的债务。此时,可能会引发一个法律问题,就是“借新还旧”的问题。在主债权债务的关系下,也会对应地引起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法律问题。现如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对于“借新还旧”中关于保证责任的认定有了明确规定,下面平夳好律师小编搜集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阅读参考。

一、以新贷还旧贷的特征
以新贷还旧贷属于民事行为,其有以下法律特征:
1、涉及两份借款合同;
2、前后两份借贷合同的当事人相同;
3、新借款合同一般不直接注明借款用途是还旧,而常以其他缘由为借款用途。
二、以新贷还旧贷中保证责任的认定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依据上述法条规定保证人对以新贷还旧贷承担保证责任有以下两种情形:
1、保证人对以新贷还旧贷知情的或应该知情的。实践中,对保证人因该种情形而承担保证责任的适用标准较高,因多数情况下保证人对借新还旧借款并不知情,借贷双方在订立借新还旧的借款合同时,可能存在相互串通、隐瞒借款真实用途,或虚构借款用途的情形,从而妨碍了保证人对债务人的监督权,加大了保证人的担保风险。因此,借贷双方需证明其在对借新还旧设立保证时,需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合同方可具有法律效力。
2、新贷与旧贷的保证人系同一人。相较第一种情形,该种情形下借贷双方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适用标准较低,因借贷双方只要证明旧贷与新贷的保证人系同一人,无须证明保证人对新贷还旧贷知情或应该知情,理由是同一保证人先后承担两份贷款合同的保证责任,在新贷还旧贷的情况下,原来的旧贷归于消灭,从而解除了保证人对旧贷的保证责任,由保证人继续承担对新贷的保证责任,并没有加重保证人的保证风险。
综上所述,在借款合同中,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一般情况下旧贷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有两点特殊情形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第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第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以上就是平夳好律师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借新贷还旧贷的保证责任如何承担”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相关问题,请联系平夳好律师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会为大家提供专业且全面的回答。
阅读次数:1139次 202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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