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
[切换]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19-12-07 | 1810人看过
一、申请办理
公证机构不可以主动办理电子证据的保全,一定要依申请人的申请而进行,这些申请可以在起诉开始前,也可以在起诉开始后,法律并没有禁止性规定。但是,如果在起诉开始后申请电子证据的保全公证,理应在法院指定或是当事人约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保全公证书,这也是举证时限的要求。
二、审查
鉴于电子证据保全要遵循合法性的基本原则,公证机构不光要审查申请人的材料是否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以外,还需要对将要保全的电子数据信息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进行核实。
关于管辖权的审查,《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公司法人或是其它组织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是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但电子证据非常容易被拷贝,可以通过互联网、移动存储设备可以在非常短的时间内完成无限次的传输,这就可能会导致其原始存储地、发送人所在地、接收人所在地等与公证机构所在地很有可能并不一致,所以公证机构在受理电子数据信息保全公证时,不理应仅仅局限于地域和行为地管辖的问题,而理应从能否及时、合法、完整地保全电子数据信息的角度综合进行审查,只要可以合法取得并保存有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公证机构就理应受理。
三、操作流程
鉴于电子数据信息刚被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写入立法,所以关于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操作流程还没有系统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中国公证协会发布的《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等。综合上述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规定,电子证据的保全公证应按如下程序操作:理应使用公证机构的电脑进行;由公证员按照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操作流程进行操作;公证员应当按照顺序记录登录互联网、进入网址、下载、打印(或刻录)等整个证据保全过程和所使用的操作软件名词、版本;公证员审核下载内容与网页内容是否相符;制作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书;在公证申请人主动提出或是保全的电子数据信息具有复杂性、重要性时,公证员理应对保全的过程进行录像,并将录像资料与电子证据保全资料一并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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