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1-01-22 | 801人看过
在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的今天,一些具有品牌影响力的商标,对于持有该商标的企业来说,其价值是不可估量的。现实中,恶意抢注他人尚未注册知名商标的行为时有发生,这对于已经将商标打造出一定影响力的企业来说十分不公平,损害了原实际使用商标企业的利益。针对这一问题,商标法设置了商标先用抗辩权制度。今天平夳小编根据《商标法》规定及相关解释对商标先用抗辩权成立的条件进行了分析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标识”。
在先权利人行使先用抗辩权的条件:
(一)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存在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该要素时间方是对在先权利的时间方面的要求,要求被实际使用在先权利人使用商标的时间点在涉案商标申请日之前,而非商标公告日或授权日。
(二)该在先使用行为应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应将在先使用人的善意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在先权利人应是连续不间断地持续使用,假如两年前使用了一段时间,而后出现了间断的问题,就有可能达不到在先使用的要求。
(三)该在先使用的商标应具有一定影响。该影响力应是一种基于持续使用行为而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因使用一定的时间、一定推广宣传等获得了不错的销量,且在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中具有知名度。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使用了一定的时间,并且在相当一段时间范围内因持续使用而产生了相应的法律效果,偶尔一次或几次的使用尚且无法达到该效果;
2、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商标申请日之前有相关的经销合同及发票、审计报告等能反映经销区域、产量、销售量或销售收入的相关证据材料能佐证;
3、在先使用人通过各种报纸、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各种宣传册、杂志等出版物以及展销会、推介会等进行过广告宣传和推广;
4、因商标广泛影响其产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位居前列,拥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四)被诉侵权行为系他人在原有范围内使用行为的,法院对该诉讼不予支持。对于要件“原有范围”的理解,应着重考虑商标、商品或服务、使用行为及使用主体等要素。
以上就是平夳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标先用抗辩权成立的条件”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解决,可以来电或在线咨询平夳好律师网的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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