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2-07-19 | 630人看过
“信托”就是为了其他人的利益而持有和管理财产,更通俗的说法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那么什么是公益信托呢?平夳好律师小编整理了下面内容,请您阅读!
一、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是“私益信托”的对称,为学术、技艺、慈善、宗教以及其他公共福利事业而办理的信托,也指个人以自己的资金委托给信托部门办理的公共福利事业的信托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
(一)救济贫困;
(二)救助灾民;
(三)扶助残疾人;
(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二、有关公益信托的法律规定
1、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
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
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于公益信托活动应当给予支持。
2、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
3、信托监察人
(一)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
(二)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4、公益信托的受托人
(一)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
(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应当检查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
(三)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四)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无能力履行其职责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受托人。
5、公益信托变更和终止
(一)公益信托成立后,发生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情形,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信托目的,变更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
(二)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三)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作出的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应当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四)公益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其他公益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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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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