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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债务人享有哪些权利

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1-02-12 | 839人看过

共同债务人是指在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对同一债权承担共同履行义务的两个及以上的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共同债务人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每一个债务人都要对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因此,债权人可以选择对部分债务人主张权利。部分债务人清偿共同债务后,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共同债务人是指在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对同一债权承担共同履行义务的两个及以上的债务人。共同债务人在履行相关的合同义务中仍然享有法律规定的具体权利。下面,平夳好律师小编为您介绍共同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范围。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同时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条件履行,履行期限在后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抗辩权。

  争议合同具有《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当事人可依据该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至第一百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或申请撤销。

  无效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从上面的内容可以看出,共同债务人享有的权利都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与单一的一般债务人并无太大区别。如果您在这方面还有任何的疑问,请您来电或在线咨询平夳好律师网的专业律师,为您提供进一步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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