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2-11-28 | 429人看过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进行补偿的条件下,将集体所有土地及其上权利移转为国家所有的行为。那么,土地征收有什么特征?平夳好律师小编整理了下列内容,请您阅读!
一、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国家
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征收的主体是特定的,而且只能是国家,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享有土地征收权。
二、土地征收的客体是集体所有土地
根据《民法典》第243条的规定,征收的对象主要有两类:一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二是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所有权只能归属于国家或农民集体。《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法律另有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国家征收土地的对象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土地征收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我国《宪法》和《民法典》均明确规定国家实施土地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何为公共利益,法律并无明确界定。一般认为,公共利益是指有关国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利益,其无法在市场中自动实现,需要通过政府的行政行为完成。

四、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
土地征收决定以及补偿标准的制定是由法律规定的,对土地的征收行为也不是政府与被征收人达成合意而形成的,而是基于法律和政府的行政行为发生,这就使其不可避免的具有强制性。
五、土地征收具有补偿性
在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中,由于被征收人征收土地后,财产会遭受损失,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的补偿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这不仅体现了对土地征收权的约束,也是对被征收人失去财产的慰藉。因此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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