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首页 > 法律知识 > 行政事务法律知识 > 招商引资法律知识 > 政府招商法律知识 > 招商允诺的特征、性质及相关知识介绍

招商允诺的特征、性质及相关知识介绍

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0-05-18 | 1128人看过

在政府职能转变实施“招商引资”的实践中,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等一般有两大类表现形式,一类是政府与投资者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另一类是政府以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单方面作出优惠承诺或政策等(即招商允诺)。平夳好律师小编搜集整理了招商允诺的特征、性质及相关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在政府职能转变实施“招商引资”的实践中,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等一般有两大类表现形式,一类是政府与投资者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另一类是政府以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单方面作出优惠承诺或政策等(即招商允诺)。平夳好律师小编搜集整理了招商允诺的特征、性质及相关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一、招商允诺的概念及特征

  招商允诺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履行自己的行政职责,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公开发出的,承诺在相对人实施了并完成了其某一特定行为后由自己或由自己所属的职能部门(如下属财政部门)给予该相对人物资利益或其他利益(奖励)的单方意思表示行为。招商允诺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主体的行政属性

  作出招商允诺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资格。所谓行政主体的法律资格是指享有且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行为并能承担行政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的组织或机构。其范围包括政府和政府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2、目的的公共属性。招商允诺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即该行为是为了公共的利益目的所实施的。

  3、义务单方设定性与内容的受益性。招商允诺行为是行政主体单方向公众作出的,只要相对人一完成指定行为便成为单纯的受益主体。

  4、对象的不确定性。对象不确定性是指招商允诺行为作出后,真正的权利主体可能没有立刻出现。笔者以为,须明确几点:第一,允诺行为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但是也有可能限制或排除某些人可以为招商允诺所倡导或鼓励的行为。第二,公众完成允诺行为所设定的行为或条件后,向行政主体主张利益时,此时招商允诺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已经确定。第三,相对人完成允诺行为设定的活动,并不以其对允诺文件事先知晓为前提,更无须事先与允诺的发出者签定以完成允诺主体所设定的行为为内容的行政合同,相对人是否作出为行政主体所承诺给予优惠或兑现奖励等的行为完全具有偶然性。

  5、行为的相对自由性。这一特点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行政主体是否作出及作出怎么样的招商允诺,法律、法规并没有严格的规定,行政主体可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根据管理目标的需要而自由裁量作出招商允诺,这体现了行政权灵活性及自由行。第二,相对人实施特定行为的非法定义务性与非法责性。相对人可以为,也可以不为招商允诺所倡导的行为、活动,相对人有自由选择权。

  二、招商允诺的性质

  一种观点认为招商允诺是民事活动,因为政府及其各部门机关的权力与义务均是法定,不能自由处分,因此招商允诺不可能是行政活动或行为,最多算是一种民事活动。另一观点则认为是行政活动,从招商允诺的主体出发,认为这是政府为实现本地经济发展而使用的手段和方法。

  笔者认为,招商允诺属于行政允诺的一种,是一种行政行为。理由是招商允诺符合通说意义上行政行为的四个构成要:第一,存在行政权能。这是对行政行为的主体方面的要求。招商允诺是比较低级的政府或其他国家机关组织为发展当地的经济而为的行为,有宪法根据的。第二,实际运用行政权。招商引资允诺的发布主体在经济职能的范围内,运用自由裁量权,给自己设定义务,并按照此允诺的内容全面履行,这是符合行政主体在履行经济职能的过程中,实施行政自由裁量权所为的行为。第三,存在法律效果。地方政府发布招商允诺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相对人的行为来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同时地方政府自己也愿意受允诺义务的约束,因此是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第四,存在表示行为。招商允诺往往也会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或者通过公告,或者与特定相对之间将允诺内容以文字形式予以记载,或者通过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公布等,把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传达给相对人。因此,笔者认为招商允诺符合了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三、招商允诺与招商引资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为了发展当地的经济,很多基层政府会发出行招商允诺(比如:投资指南及优惠、投资送厂等),抑或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合同。其实,两者都是为了发展经济,服务民主行政,两者存在密切的联系。大部分招商引资合同,行政主体都会在合同中向相对人作出具体的优惠内容,这一点与招商允诺貌似相似。可是两者还是有区别的:

  首先从对象说,招商引资合同有两方对等的主体,其中一方是行政主体,另一方是特定的相对人;而招商允诺是行政主体发出的单方允诺,开始只有一方主体明确。

  其次从合意的角度来看,招商引资合同是协议双方通过协商而达成的合意;但是招商允诺是政府单方面向外作出的意思表示;

  再次从内容上讲,招商引资合同的双方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政府可能享有特权;可是在招商允中,政府主要是自我设定义务,如相对人完成允诺中的行为或其他要求,政府应该履行允诺中的义务,一般情况下政府是不享有特权的。

  四、招商引资合同、招商允诺行为可诉性的基础

  (一)依据上面的论述,招商引资合同的性质可能有属于民事合同,亦可能属于行政合同。如果属于民事合同,其可诉性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如果属于行政合同,是否具有可诉性呢?2004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4)2号《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中明确将行政合同列举为可诉的行政行为。不但如此,同时还规定了行政允诺也可以作为被起诉的行为。

  (二)对于招商引资合同、招商允诺行为可诉性,其实还有丰富的理论依据。

  1、信赖保护原则

  在招商中,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是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该信守信用,不能够随意的变更,不得反复无常。该原则要求行为一旦做出,非由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撤销、改变或废止。招商引资合同中的承诺与招商允诺行为一旦做出,即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非因法定事由被撤销,政府应担责任。

  2、救济的实践意义

  不管是招商引资合同还是招商允诺,如果能得到切实的履行,姑且不说能不能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这一意义,但是对于提高政府公信力、加强政府诚信建设是有利的。政府公信力是广大的群众对政府履行职责进行的一种评价。在招商引资合同与招商允诺中,如果政府不能兑现其承诺,可能看似只是一个个简单的个例,损害的也可能只有某个或某一些相对人的利益,但是这些个例集合起来,可能会导致政府失信于民。这种失信会对政府其他工作的开展造成严重阻碍,进而影响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

  以上便是平夳好律师小编搜集整理的“招商允诺的特征、性质及相关知识介绍”,如您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夳好律师网站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网站说明】平夳好律师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法律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文章,包括但不限 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详细说明提交问题、链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 定及时给予处理。点击反馈

精选更多政府招商知识精选

  • 招商引资合同中土地条款存在什么问题?

    阅读次数:2265 2020-08-08

    招商是很多地区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这也是为了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很多地区的工作人员都外出招商,希望能够引进一些新的企业。为了规范招商行为,国家出台了招商法律法规,让招商有法可依。那···

  • 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能否免土地使用税?

    阅读次数:1844 2020-08-08

    招商引资是指地方政府(开发区)以说服投资者受让土地或租赁厂房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针对一个地区的投资环境的销售行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能否免土地使用税呢?针对这一问题,平夳好律师小编搜集···

  • 招商引资中产生合同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阅读次数:257 2020-08-08

    招商引资是为了促进当地企业的发展,引进的企业也会签订相应的合同,通过合同来约定责任和义务。但是有的时候也会发生招商引资合同纠纷,遇到合同纠纷以后就需要大家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确···

  • 招商引资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阅读次数:983 2020-08-08

    招商引资是很多地区发展的首要任务,有新入驻的企业,不仅能够带来经济的发展,同时也能够提高当地的就业率以及增加当地的税收。招商引资是十分不容易的,很多地区的招商引资存在问题,导致当地···

优秀推荐律师

热门文章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