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1-03-12 | 14154人看过
对流押、流质条款的禁止性规定,是基于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而制定,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债权人为牟取暴利而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那么,什么是流押、流质条款?法律为什么要规定流押条款、流质条款无效?《民法典》实施后有流押条款、流质条款的担保合同,是条款本身无效还是整合担保合同无效?小编将会为您一一解答。
一、什么是流押条款、流质条款
1、流押条款,即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例如:甲向乙借款50万元,甲以自己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财产,乙为担保合同的抵押权人,甲是担保合同的抵押人。双方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如果甲到期不能偿还50万元借款,则甲的这套房产归乙所有。这类条款在法律上就叫“流押条款”。
2、流质条款,即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例如:小芳向大力借款20万元,小芳以自己的一幅名画作为质押财产,大力为担保合同的质权人,小芳为担保合同的出质人。双方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如果小芳到期不能偿还大力20万元借款,则小芳的这幅名画归大力所有。这类条款在法律上称为“流质条款”。
二、法律规定流押条款、流质条款无效的原因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法律为什么规定流押条款、流质条款无效呢?这是担保合同中特别关注的问题。因为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就用抵押或者质押的物品偿债,这样可能有失公平,有可能对债权人不公平也可能对债务人不公平。当抵押、质押的财产大于担保债权的价值,这时不利于抵押人;当抵押、质押的财产没有担保的债权的价值大时,这时不利于债权人,法律不允许有这样的事情发生。
法律允许的正确的做法是,不管规定什么样的财产去设置担保物权,在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时都必须对担保财产进行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取得变价款,公平合理地确定担保财产价值到底是多少,实事求是地清偿担保债权,剩下的归担保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清偿,让债权人能真正实现债权。
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同约定的流押条款无效,那么债权人在担保物权条件成就时作为抵押权人如何实现抵押权呢?为了便于理解,在上述的案例中,债权人可以主张对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第一个案例中所抵押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为80万,乙可以就50万的部分优先受偿,剩余30万仍归甲所有。
三、《民法典》实施后有流押条款、流质条款的担保合同,是条款本身无效还是整合担保合同无效,有无溯及力
《民法典》实施后有流押条款、流质条款的担保合同,只是流押条款、流质条款本身无效,并不影响整个担保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和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关于流押条款、流质条款效力等问题,即使合同签订在《民法典》正式实施之日以前,也应当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民法典》在流押条款、流质条款效力问题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通过上面的解释我们知道了流押条款和质押条款的区别,流押条款和质押条款无效的原因等问题,大家在生活中签订担保合同的时候要考虑这些点了。如果你有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登录平夳好律师网进行咨询,将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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