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各有其特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选择。
一、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的优点是高效、便捷、省时、经济。一般来说,如果材料齐全,半个小时左右即可办完协议离婚手续。
但是,协议离婚的要求较为严格,协议离婚要求夫妻双方亲自到场办理,只是一方自带离婚协议到民政局是办理不了离婚手续的,此外还要求夫妻双方对离婚的真实意思、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等问题达成一致。
二、诉讼离婚
夫妻单方或双方都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对方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讼离婚。
相比协议离婚而言,诉讼离婚较为费时费力,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等,但如果双方确实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只能选择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有什么要求?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准予协议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2)男女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3)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现役军人离婚怎么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军人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且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则不会判决准予离婚。
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受限制。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说,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或中止妊娠后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里,关键是看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看,“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的情况。
夫妻中一方无民事行为如何离婚?
1、夫妻一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只能提起诉讼离婚。
《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要求是夫妻自愿离婚,如果一方已经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谈不上自愿了。由此可认为,夫妻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其他亲属不能代理其进行离婚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如夫妻中一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部门不予受理,应告知他们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亲属首先要确定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法定代理人的范围:父母、成年子女、有抚养关系的成年兄弟姐妹,如果没有上述范围的法定代理人,可根据民法、民诉法规定的方式确定法定代理人。
3、这种离婚诉讼,可以协议结案。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与对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如不能达成协议,可由法院直接判决结案。
夫妻中一方下落不明、入狱、被强制性戒毒该如何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的、入狱的、被采取强制性戒毒的一方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实已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一方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者因强奸、通奸、婚外性行为或其他直接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另一方不能原谅的行为。
分居满两年的,婚姻关系能自动解除吗?
一,不存在自动离婚一说,婚姻关系的解除只能通过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二,无论分居多久,都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属于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之一,在诉讼中,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判决准予离婚。而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适用该项规定。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情况: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是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3、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为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是一方私下所欠借款,不属于用于夫妻和家庭生活的共同债务,因而应由个人清偿。此外,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不愿归还赌债,完全可以不予清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影响房屋归属的一些因素
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特别最近几年房价疯长,房屋尤显重要。如果双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判决:
(一) 孩子归谁抚养。一般情况下,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判归谁的可能性会较大;
(二) 照顾无过错一方。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恶习,即有重婚、同居、暴力、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法院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
(三) 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又没有孩子,法院还可能采用竞价方式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价款。
在什么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找不到“第三者”的证据怎么办?
由于《婚姻法》中规定了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索赔,所以一旦婚外恋被法院认定,无过错方就可在财产分割上占得先机。但由于取证难,大多数婚外情离婚案能被认定的曲指可数。直接能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证,有的原告在向法院起诉时,为主张对方存在婚外情,列举了大量的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在没有直接证据支撑以及对方否认的情况下,都会被法庭否定。
所以要取证明“第三者”的证据就要找出关键的证据,否则花这么多精力和金钱去取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合算的。
认定“第三者”的哪些证据是关键?
现有的离婚案件,近一半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朋友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间接证据不认定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只是间接的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
以下五类关键证据法院是会取信的。
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二是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五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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