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波系××县××村委会委员,2000年8月21日上午因村务找到支部书记张××,后发生争执。当天下午,双方家人再次发生争吵并打斗,互有损伤。其间,被告人张×波用自行车将支部书记张××的儿子张×强的右手腕砸伤。后经××县公安局法医门诊鉴定,张×强的伤情属轻伤。以上事实有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材料为证。经××县法院法医复检,对张×强的伤情鉴定结论仍为轻伤。
张×强于2001年3月12日以张×波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经××县法院法医复检,对张×强的伤情鉴定结论仍为轻伤。法院开庭审理后,对被告人张×波执行逮捕。张×波的家属及部分村民到县法院集体上访,要求法院将被告人张×波无罪释放。刑事审判庭的法官对张×波家属和村民代表做了细致的教育工作,但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决定延期十天再行宣判,告知被告人家属在十天内搜集新证据并提出新的完善的无罪辩护理由,否则将判决被告人张×波有罪。
韩君杰律师在这种情况下介入此案,经认真阅卷、调查有关证人、研究证据材料后,终于找到了突破口。第六天时,韩君杰律师拜访该法院的法医室,与×法医就张×强的伤情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探讨。韩君杰律师的新观点逐渐被×法医所认识,并经请示其上级××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室,得到“律师的意见正确”的答复。至此,×法医作出了原法医鉴定结论错误的表态。韩君杰律师随即向该法院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书,并将与×法医的谈话及其请示答复的情况告知刑事审判庭的主审法官。主审法官大怒,称“法医室开得什么玩笑”。但,将张×波无罪释放已经是水到渠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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