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13年入职石家庄某厂,后利用其负责办理职工各项保险、公积金等工作上的便利,承诺为厂外人员房某代缴公积金并收取好处费两千余元。因王某长期未能兑现承诺,房某向石家庄某厂实名举报相关情况。王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企业规章制度,并严重影响了石家庄某厂的声誉,石家庄某厂研究后决定与王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以石家庄某厂拖欠工资、违规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申请劳动仲裁。
我国劳动法律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在仲裁、诉讼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规定较为严苛,给用人单位一方代理律师的工作带来较大的挑战和要求。韩君杰律师接受石家庄某厂的委托后,审查了该厂员工手册载明的相关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劳动保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整理相关领导和王某的谈话录音,梳理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得出的初步意见是石家庄某厂应向王某支付待发的工资,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规,不需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于前期的精心准备,韩君杰律师在代理石家庄某厂参与劳动仲裁庭审过程中取得良好的效果,促使王某由庭审前的坚持其申请事项和款额到庭审后同意减少申请事项和款额,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石家庄某厂向王某支付扣除应退房某好处费后的待发工资,王某向仲裁委撤回仲裁申请,其他各节互不追究。至此,王某与石家庄某厂之间的劳动争议得到了妥善解决,并为房某挽回了经济损失,避免了不良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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