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君杰律师
已帮助:293 人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回复于: 2020-03-15 19:31:11
名义持股人需直接承担对实际出资人未出资到位的补充出资责任,如果代持关系明确,你可以在承担责任后向实际股东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7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