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君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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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回复于: 2020-03-23 17:46:00
因为儿媳的户籍未迁走,且拆迁补偿有一部分也是按照人头计算的,因此儿媳是可以拿走属于她的30平米。而对于拆迁赔偿的那部分钱,则要看是否也是以人头计算,若是,她也可以拿走属于她的那一部分。另外,孩子的那部分就是属于孩子的,任何人都无权拿走,只是其母亲作为监护人,可以暂时代为保管。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