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君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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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回复于: 2021-09-12 13:06:10
依据《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标准》(GB5296.4-1998)和《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18401-2003)两个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于上市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生产者应当配置吊牌,吊牌标注以下十项内容:1.厂名厂址、2.产品名称、3.规格型号、4.纤维成分和含量、5.洗涤方法、6.贮藏和使用条件注意事项(可以不标)、7.使用期限(也可以不标)、8.采用执行标准、9.产品等级、10.检验合格证明(自检)。因此,销售的衣服没有按照上述规定配置吊牌并标注上述内容的,应当认定为三无产品,你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商家主张退货退款,并可以要求该商家增加赔偿相当于购买服装价格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