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君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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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回复于: 2021-09-13 14:42:16
对于车辆登记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时车辆所有人的确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复函中规定,在第三人出具的购买车辆的财务凭证、银行账册明细表、缴纳养路费和税费的凭证,证明第三人为实际出资人,独自对车辆机动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情况下,则该第三人为车辆所有人。综上,在实际出资人与登记人不一致时,应认定前者为车辆所有人。 因此你有权起诉要求返还车辆,需要提供购买车辆的财物凭证。银行转账,完税凭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