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君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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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回复于: 2021-10-28 16:53:50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专利法》第61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专利法》和《民法典》这两部法律目前阶段在诉讼时效的规定上出现冲突,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故应当适用《民法典》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