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君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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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回复于: 2022-01-22 11:43:00
根据《监狱法》第十六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第十七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之规定,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以及怀孕或在哺乳期的妇女,可暂不予收监,办理监外执行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