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君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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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回复于: 2020-03-26 08:09: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根据该条的规定,在债权人有过错的情形下,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只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以下,二分之一是最高限,担保人具体承担多少,以债权人与担保人的过错大小进行比较来确定。因此,债权人过错的多少是确定担保人承担责任大小的关键,如果在债权人全部过错的情况下,担保人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