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君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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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回复于: 2020-03-31 08:19:49
一般而言,目前阁楼可分两类:一类是计入建筑面积并在房地产登记权证上记载的阁楼,法律地位明确,即房地产登记权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为阁楼的产权人;另一类是未计入建筑面积且未颁发相应产权证书的阁楼,此种未经产权登记的阁楼应视为建筑物的附属空间。具体来讲,如果阁楼的规划、设计为顶层业主专用,物理结构、功能设施上皆便利于顶层房屋的业主使用,使用习惯上亦由顶层房屋业主实际控制和占用,则可将其视为顶层业主房屋的附属空间,在买卖时必须与顶层房屋一并交易,不得单独处分。结合您提供的信息,本案中的阁楼属于您的附属空间,不应当计入公摊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