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君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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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回复于: 2020-04-01 14:44:13
你好,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对于出租人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维修的,承租人可自行维修,但由出租人承担费用。参考法条为《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因此,房东应该承担维修义务。另外,你们双方已经协议解除租赁合同,房东应该退还你方缴纳押金。房东的做法是不合法的。